O2O 会计核算主体主要有
商家、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信任认证提供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等)、O2O运营商(O2O运营商成为连接消费者、商家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纽带,为网上交易各方提供专业的服务,能为用户提高便捷优惠服务提高粘性,给商家提供信息资源和营销策划)。
2.O2O模式账务收入处理的关键
O2O一般有做口碑、做预约的和全消费链的模式,2015年后,线下服务商家自主触网、自营线上店铺的能力和习惯明显提升,O2O真正进入了线上线下双重渠道3.0,下面就以自营O2O消费链模式讲一下账务处理要点:
一般都有自有分布实体网店销售商品,通过客户扫描发布在网店的二维码实现消费购买。有自己的物流服务,实体店附近消费者可到店提取包裹。收入包括两方面,一个是销售商品,一个是提供物流服务,销售商品和提供物流服务的收入确认条件略有不同,根据准则规定分别讨论销售商品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自有网店销售商品进行线下销售体验服务中,“电商的Offline(线下)环节只是Online(线上)环节的顾客接触面的扩充,通过扩大销售商品展示和体验,增强所销售商品宣传力度。在消费者选择好商品且线上支付货款后,网店自己组织商品装箱、运输,在从消费者下单到货物运输,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都由网店承担,此时商品的风险报酬并未相应转移。
在商品已交付且消费者满意签收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相应商品成本包括进货成本、包装成本、运输成本等才能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在某些商品承诺7天或者更长时间无条件免费退货时,应在退货期满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按网站商品标明的价格或享受折扣后的价格,也就是按消费者付款金额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