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业务如何处理
自营电商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自营电商在销售应税货物的同时又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如销售货物同时运输货物发生的运输费及发生的货物装卸搬运费、其他杂费,仓储服务,快递的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等,这些行为属于混合销售,适用销售货物17%的增值税税率。(注:运输费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而其他的则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电商对于这些不同税率的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
2.相关财税政策依据
相关政策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账务处理
某电商(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钢材销售、物流运输、设备、仓储租赁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年6月销售200吨钢材给B公司,不含税售价2200元/吨,货物由A公司物流运输至B公司,运费129.87元/吨;当月又出租车辆(有形动产)给C物流公司收入50000元;公司出租仓库10000元,业务发生在全面营改增之后,销售钢材同时负责运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运费按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出租车辆和和出租仓库出租则属于兼营行为。
增值税应税收入=(2200+129.87)÷1.17×200+50000÷1.17+10000÷1.11=513944.0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200×17%+129.87÷1.17×200×17%+50000÷1.17×17%+10000÷1.11×11%=86829.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