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按其金额授予买家一定数额的促销红包。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奖励积分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核算。
因此与红包相关的部分收入应予以递延,待买家实际使用时再确认。发行红包消耗的第三方支付账户里的资金在交易之前和交易正在进行中都会被冻结。
借:其他货币资金—红包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递延收益
买家兑换红包换取商品和服务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第三方解冻与所兑换红包相关的金额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红包
不附条件的红包赠送
红包在未兑换前,由于在发放红包券时,企业还没有对外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做预计负债核算。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当期消费者实际消费了红包,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