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活动中赠送的商品,实质上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赠送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也不属于捐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该项规定虽然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增值税,但依据立法的统一性精神,可以确定买赠行为并不属于无偿赠送,赠品是商品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行为,不能按照无偿赠送处理。
不属于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买一赠一”对赠品的税务处理,不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均不予以单独征税。例:某食品品牌公司天猫专卖店对某一干货食品进行“买五赠一”的促销活动,该食品单价为120元,某买家购买5件商品并获赠1件商品。
账务处理:
按照公允价值比例确认每件商品单价100元,该食品公司应当按照100元确认每件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6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8 (600÷1.17×0.17)
搭配销售情况下收入确认会计处理,搭配套餐是将几种商品结合在一起设置成套餐来销售,旨在让买家一次性购买更多商品,可依照成本的分摊方法来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例:某电商为增加甲商品的销量,将其与热销的乙商品搭配销售,销售总价为350元,单独购买甲、乙商品的价格分别为250元和150元。
甲商品分摊的销售收入等于
350×250/(250+150)/1.17=186.97(元);
乙商品分摊的销售收入等于
350×150/(250+150)/1.17=112.18(元);
借:银行存款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 186.97
主营业务收入——乙商品 112.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299.1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