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家为推销商品规定用户只需支付邮费,即可立即成功申领试用品。可试用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按照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828号)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若不视同销售,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因此, 卖家将商品赠送给消费者试用,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例、商家为扩大销售进行A商品的付邮试用活动,售价10元,成本5元,发放50试用名额。活动结束后,50位消费者试用商品通过支付平台支付邮费共计500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823
贷:库存商品 250
银行存款 500(付给快递公司的快递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视同销售)
待消费者收到商品时,验收无误后,第三方支付将邮费划拨给商家(邮费暂被第三方托管)
借:其他货币资金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费 427(5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