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指的是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具备现实交易价值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运用的数据资料,如点币、QQ号、虚拟货币(Q币、游戏元宝等),虚拟装备、虚拟宠物等。实质上虚拟财产是一段计算机代码。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所谓网络,即“将相关信息设备经由一定方式的软硬件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分享、资源共享的目的”。
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幻、假象的。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是指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排他性。这正是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前提。
虚拟财产中的虚拟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譬如Q币,虽然都是有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支付功能,但电子货币必须以现实货币为基础,不具有独立于现实货币的价值,因此,电子货币就不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电商一项重要财产,2011年出台了《虚拟财产保护法》,该法律出台,虚拟财产正式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会更加安全,交易会更加完善。
随着一项新兴商品的出现,相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会计准则对此没有相关的指导意见,由于没有“虚拟财产”这个会计科目,如何界定目前仍处学术讨论中。在实操中可以暂时类似于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参照交易性融资产中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核算的处理办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