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 基本信息
(一) 行政审批部门:
(二) 申请机构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 行政审批部门告知事项
(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 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5.《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通过登录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将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关于证后核查事项的告知
行政审批部门在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时,申请机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材料,证明机构承诺内容属实:
1.专职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记录等。
2.业务负责人的证明材料: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继续教育记录、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原单位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会计账簿记录等。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三、申请机构承诺
本机构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是:
1. (填写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姓名)在本机构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2. (填写所有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姓名)在本机构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其它说明:
(四)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和监管;
(五)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