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 |||||||||
□备案 | |||||||||
事 项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认缴出资数额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联络员 (设立、联络员备案填写) |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已认真阅看附表7所列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清楚本市关于企业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要求,也清楚不及时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和不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送达地址更新的法律后果。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字(仅限变更登记(备案)):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注释: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必填项) |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影印件粘贴处)
|
本人提供,用于 (公司名称) 注册登记。 签字: |
□联络员身份证件(设立、联络员备案填写) |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影印件粘贴处)
|
本人提供,用于 (公司名称) 注册登记。 签字: |
附表1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 | 国别(地区) |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产生方式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住 所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本人提供,用于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设立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时填写,填写不够时,请自行加页)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本人提供,用于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 签字: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本人提供,用于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 签字: |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 国别 (地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 方式 |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附表4(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同意聘任 为 (企业名称)的财务负责人。
章程约定的有权聘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本人提供,用于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 签字: |
附表5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地址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姓名 | 地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设立及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填写。
2.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信息,并提交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联系人”信息,并提交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附表6(外资公司设立,经营范围及股权变更时填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名称)已查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相关外资行业专项规定,并清楚知晓上述规定内容。
本企业现郑重承诺:
□ 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行业,并符合所属行业专项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行业准入资格。
□ 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行业中的
且投资领域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要求。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企业设立时,承诺人应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全体投资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企业变更时,承诺人应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全体投资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附表7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您的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对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填报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每一个企业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2.为保障企业更好地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增强社会对诚信企业的正向评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制,由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在线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并填报送达地址信息,企业应按承诺内容切实履行。
3.企业以注册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作为默认的送达地址,并可以同时提供一个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信息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企业未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将被视为以默示方式确认其注册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4.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备用送达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可以方便企业对外联系,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在人民法院向企业送达诉讼文书时,上述地址信息对于保证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保护企业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5. 企业应当确保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6. 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在线更新,或者依法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7. 法院向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8.企业可以就在线填报确认或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的责任承担向法院提出申辩,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 企业以在线填报确认方式作出送达地址承诺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填报完毕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作出该诚信承诺的情况进行公示,以增强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10.企业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1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
12. 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