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土建大包合同附件:关于甲供材管理协议
合同附件
甲供材管理协议
总包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甲方)
分包方:深圳艺丰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双方签订的赛格三星扩建工程分包合同原则,ssg主厂房工程的所有工程用钢筋、商品砼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须向甲方办理限额领料手续并负责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妥善保管、节约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甲供材协议条款如下:
一、钢材供应
1、甲方供应钢材到工程施工现场仓储地,甲乙双方进行车板交货,货量以车载重量磅单为准;由乙方负责材料到场后不分昼夜的随到随卸,并负责钢材入库堆放整齐,统一挂牌标识,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其人力资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甲方供应钢材,乙方用于工程可计取制作、安装损耗量,其损耗率按施工图配筋总量为基数的2.5%计,钢材制安损耗量乙方一次性包死,超领超用则由乙方承担增加的费用,甲方将按当时市场采购价扣乙方工程款;
3、 钢筋用量计算按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的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规范、规程执行,钢筋接头按冷压或螺纹接头(若采用其它方案则另定);
4、 钢筋验收由甲方物资主管和乙方材料员共同验收按钢筋供应合同和有关规范对钢筋做外观、数量和质量证明验收,每批钢筋全部进场后乙方材料员、项目负责人在“钢筋进场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若钢材需抽检则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取样送检,按规定抽检的一次检验费用甲方承担,若发生异议需复检,复检出不合格结果,则由甲方承担复检费,复检合格则由持异议方承担复检费。
二、商品砼供应
1、 供商品砼的数量按深圳市2000年定额规则,按图纸所示意尺寸计算,扣减钢筋和砼中埋设物的体积,其砼施工损耗率按总量的1.5%计(含试块及现场检验测试耗用量),砼损耗量乙方一次性包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砼用量超出本协议约定计算原则计算总量时,其超用量的材料费用,甲方将按当时市场采购价扣乙方工程款。2、 商品砼供应到现场,乙方按车计量,以商品砼车单验收单签认为准。由乙方指定的验收人在商砼送货单上验收签字,同时填写“砼罐车到场记录表”;
3、 乙方技术员应对每车商砼均应做塌落度测试,填写测试记录每批商砼浇筑完毕后,乙方将商砼送货单和“砼罐车到场记录表”于当日或次日转甲方物资主管,办理领料手续。每月28日前乙方与甲方确认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商砼进场验收的方量,每月30日前核对确认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进场验收的砼方量。
三、乙方施工质量如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需要返工的,其返工的材料费用均由乙方自身承担,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前提下,乙方应尽可能节约资源;甲供材料若有节约则甲乙双方按5:5分享;
五、甲供材用量计划由乙方根据总工程进度需要求向甲方提交供材计划书,供材计划书须在前10天提出,若因乙方原因供材计划延迟提交而造成供货不及时或工期延误,则由乙方承担工期损失责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供材不及时则由甲方承担工期损失。
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遵照执行;
总包方:(盖章) 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篇二:住宅楼工程施工合同-甲供材劳务
补 充 合 同
甲方(发包方):南阳市金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原则,双方就 金恒达2#商住楼 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南阳市金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商住楼
2、 工程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
3、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4、 建筑面积:7010m2
5、 合同价款:暂按600万元(最后以实际决算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不含二次装饰)、
安装(需特殊施工要求或资质要求的除外)。
三、工程结算方式
1、乙方在本补充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按该工程审定后的工程总
造价向甲方优惠10%(税后)。
2、该工程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a
建筑工程、b装饰工程、c安装工程》,结合相关文件规定据实结算。人工费按定额单价43元/个计取;措施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基本费;间接费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3、材料价格调整
工程所用的主材价格,均按施工同期南阳市定额站发布价的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综合参考价进行调整;若甲方另行指定材料品牌,甲乙双方办理材料签证手续,价差部分不让利(如电线、开关、插座等主要材料)。
四、对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1、本工程必须要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凡因施工原
因造成的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部分,乙方应无条件返工至达到质量要求标准,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对隐蔽工程乙方必须做好隐蔽记录,并提前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签字,未经验收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若达不到合格
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1%罚款。
3、安全生产:乙方在施工过程式中应按照安全施工的有关规
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事故的责任做出出书面说明。
五、施工工期
乙方承诺按照国家定额工期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工期
为天(自商住楼开工之日起)。六、工程款的拨付方式及拨款程序
1、拨款方式:
本工程不付备料款。乙方在完成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前提
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拨款:主体工程四层封顶后付四层以下(不含四层)工程价款的80%,主体工程全部封顶后付主体七层以下(不含七层)工程价款的80%,装饰和安装工程按该部分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支付,结合进度计划完成的比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决算审计,余款除保修金外30日内一次付清。
2、工程款的拨付程序:
拨款程序分工程量审核和拨款单位签字两部分进行。
(1)每次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时,由乙方提出拨款申请,同
时附带实际完成的工程开象进度表,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经理签字盖章后提交监理审核,经监理公司审核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提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由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复核签字认可(提出复核意见),并协助甲方造价人员对提交的工程计算单位进行审核、确定。
(2)确定拨款数额后,拨款单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
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甲方总经理签字,待总经理签字后到甲方财务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七、工程保修责任
1、保修内容及范围: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所施工的工程。
2、工程保修金按工程造价的3%执行。3、保修期限:
(1)工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土建工程、装修工程为2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其它保修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返修次数超过两次的,由甲方另行
安排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工程保修金里加倍扣除。
(2)、保修期内乙方如有未维修彻底的维修项目,该工程质保
修期顺延。
八、其它约定
1、因施工造成的地方关系处理及其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私自肢解工程进行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并对乙方进行处罚。
3、乙方领取的工程款必须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支付与本工
程无关的开支,如有发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4、乙方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担供工程竣工资料肆套给
甲方。
5、办理施工手续时,甲方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乙方支出。
6、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所引起的一切责
任均由乙方承担。
7、本项目图纸会审及变更仍执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
九、本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是该工程承包施工的最基本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合同。凡双方签订的涉及该工程的所有合同或协议与施工合同不符者均以本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为准。
十、本补充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未尽事宜,经双
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补充协议且与本补充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合同生效
补充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
补充合同订立地点: 补充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第一笔质保金到甲方
账户之日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篇三: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一)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确定
1、“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 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6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40万的材料发票和6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
2、“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3、“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签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须给予甲方开具包含甲供材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而不能与甲方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然后只对建筑劳务款开具建安发票,因为, 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但在工程结算时,工程产值必须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时,甲方提供材料的营业税也要施工方承担.。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 )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成本的确定
1、装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的税务处理
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设备价款和装修材料费用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设备和材料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得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安装设备和装修材料,委托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进行施工,则房地产企业可以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销售发票进行开发成本并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加计20%扣除,不需要施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只需要施工企业就安置和装修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即可。
如果安装和装修企业对设备和装修材料实行包工包了,则施工方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就设备和装修材料以及安装和装修劳务开具建安发票。2、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界限。
各省、市地税局早在2003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
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三)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绿化费用的确定
1、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承包房地产公司的绿化工程
对于拥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外承接绿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产树苗和花卉进行栽种,不足苗木部分再从外部购进加以补充。例如:一项绿化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其中自产苗木款为180万,外购苗木款为100万,提供场地平整及绿化施工费等合计为220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绿化工程费一并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100万+220万)×3%=9.6万。而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的180万应单独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免征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中做了明确界定。
林木、花卉分别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以180万的免增值税发票和32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开发成本时,必须还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房地产公司与园林绿化企业必须签订提供绿化劳务(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
二是园林绿化企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复印件)盖章给房地产企业。
2、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
对于规模较小、没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承建园林绿化工程时,需要全部从外购进苗木。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将外购苗木款与施工劳务费一并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外购苗木款180万元,绿化工程费100万元,应征营业税=(180万+100万)×3%=8.4万元。
如果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承包房地产企业的园林绿化工程,则必须向房地产企业全额开建安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