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协议(多次)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托运人):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运人):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同意将货物委托乙方负责运输,乙方同意为甲方运输货物。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货物情况
(一) 货物基本情况,以甲方提供的《物流发货清单》上的记载为准,《物流发货清单》中关于货物情况应规定如下内容:1、货物名称;2、货物规格型号;3、货物单价;4、货物数量;5、货物重量;6、其他信息。
(二) 货物的包装
1. 货物的包装应采取: (描述包装方式),包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惯例的标准;缺乏相关标准的,包装应满足货物运输的要求。
2. 货物的包装由【】方负责。
第二条 运输方式
(一) 运输方式:□汽车公路运输 □铁路运输 □船舶运输 □航空运输□ .多式联运
(二) 甲方应于装货日期前 日,向乙方发送《物流发货单》,通知乙方相关发货信息。
(三) 运输时间及地点以甲方提供的《物流发货清单》上的记载为准,《物流发货清单》中应明确记载:1、装货时间;2、装货地点;3、到货时间;4、到货地点;5、收货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 运输工具及人员
乙方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以公路运输为例)
1. 乙方车辆须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
2. 车辆应做好防雨,防潮,防压等工作,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要求。
3. 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4. 其他:【】
第三条 验收及装货
(一) 货物验收
1. 乙方应于装货日期,在装货地址对货物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其他相关信息、货物包装等进行检查确认。如对货物及包装存在异议的,乙方应于当场提出。
2. 前述事项确认无误后,乙方应【通过书面方式】予以确认,以完成验收;验收后,货物应当场进行装运。
(二) 装货
1. 双方确认,装货由【】方负责,装货过程中因该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2. 装货完成后,货物的风险及相关责任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 货物运达交付及卸货
(一) 乙方应于货物运达前通知收货人,与收货人确认收货的具体时间;未能联系到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及时通知收货人或另行指定新收货人收货。
(二) 卸货由【】方负责,卸货过程中因该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三) 乙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应取得收货人出具的收获单据,作为完成运输的凭证;收获单据信息应包括:货物信息、包装信息、货物状况及 。
(四) 收货人因货物不符合要求或任何其他原因拒绝收货的,或因任何原因导致的货物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无法卸货的,乙方须继续妥善保管货物,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货物交付甲方指定人员之前,货物相关风险责任仍由乙方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额外保管费、仓储费、运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前述费用的收费标准为:保管费: /天,仓储费: /天,运费: )。双方应对前述拒收货物、无法运达或卸货的原因责任进行协商及调查,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费用
(一) □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运输服务,费用标准为: 。(前条规定的额外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不在此列)
□运输服务费用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单作为本协议附件;如乙方拟变更价格,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二) 费用采用第 种方式支付,(1)现金;(2)支票;(3)转账。
(三) 每次运输的费用支付时间及流程:
乙方需在次月【】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四) 乙方应在收到每笔款后 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如涉及)。
(五) 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名称: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六条 保密
(一) 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 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 整个运输过程中,允许有货物价值总价 的货损,在允许货损范围外,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超出货损部分,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货物单价为标准进行赔偿;
2. 货物品质受损,发生价值贬损的,按照市场估价与原货物单价的差额为标准进行赔偿;
(三)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运输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 ,应支付相当于费用总额的【】%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
(四)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五) 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一) 乙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有证据表明乙方无法提供履行协议所需要的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 甲方认为本协议不必履行时,可以在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协议。
(三) 乙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 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一) 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专人送交、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 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5. 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以发送方邮件系统显示到达对方服务器的时点起【】小时后,视为送达。
(三)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附件条款
协议附件(如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 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 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 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乙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