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广东 是经广东省 批准成立,由 投资设立的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 。
第三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 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需要。
第四条 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 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
第三章 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 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投资者名称为 ,住所: 。投资额 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 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 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 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