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互联网电子商务与传统行业的区别
二、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及特点
三、几种业务模式的会计核算要点
四、互联网电子商务目前存在的问题
五、政策解析及延展知识
六、互联网电子发票
七、互联网电子商务会计核算中常见疑难解析
一、互联网电子商务与传统行业的区别
1.什么是电子商务
2.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
3.与传统行业的区别
1.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是建立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的虚拟网络空间,保障商务顺利运营的管理环境是协调整合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重要场所。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但是,电子商务不等同于商务电子化。
2.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
3.与传统行业的区别
①对经营连续性和期间持续性假设无法像传统实体一样符合满足条件
②会计核算主体的不确定性及不稳定性
③对货币计量假设的影响
④对传统会计核算基础的挑战
⑤电子商务对历史成本原则的影响
⑥相对传统会计审核依据,电子商务有明显不同影响
二、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及特点
01、B2B
02、B2C
03、C2B
04、C2C
05、O2O
06、B2G
07、ABC
08、F2C
09、020+F2C+会员制
01、B2B(Business to Business)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T2B模式实质也是B2B。
02、B2C(Business to Customer)即商家对消费者的一种模式,细分的A2C(Agents to Consumer)模式。
03、C2B(Customer to Business) ,是一种消费者私人定制参与设计贡献价值, 企业和机构生产消费价值,是未来电子商务的趋势。
04、C2C(Customer to Customer) 即网上拍卖,消费者之间交易的平台。
05、O2O(Online To Offline)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06、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即商家到政府。如政府机构在网上产品采购招标和服务等。
O2O与B2C区别:
07、ABC模式(Agents、Business、Consumer),代理商、商家、消费者为一体的交易平台,如淘众福。
08、F2C模式,从工厂直接到消费者,省去中间流通环节。一种颠覆传统商品供应链格局的新模式。
09、020+F2C+会员制模式,一次性消费,就可终身享受会员折扣,并有机会参与市场利润分,让“消费者”变成“消费商”进行消费创业。
020+F2C+会员制模式,实际上是最近发展的组合电商全新模式,有很强的竞争力
该模式有很大的优势:提供创业机会,只需一次性消费一定金额的产品,即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不需再投资一分钱就可以有机会参与厂家的利润分配。该种门槛低、无风险、较高回报的消费创业项目,能给很多拥有梦想的普通人较好的创业机会,也能为国家解决不少就业问题。因此也是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的模式。
三、几种业务模式的会计核算要点
几种业务模式的会计核算要点
1)互联网电子商务几种常见业务模式下的会计主体
2)B2C模式会计核算要点
3)B2B模式会计核算要点
4)O2O模式会计核算要点
5)电商团购账务处理
6)自营电商兼营和混合销售账务处理
7)电子商务促销的几种模式核算
8)采购成本的账务处理
9)自营电商的主要成本账务处理
1)互联网电子商务几种常见业务模式下的会计主体
2)B2C模式会计核算要点
2.收入何时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发出货物收到物流公司返还的快递单号,意味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虽然存在比传统行业退货率高(电商销售存在往往附带着7天无理由退换的销售条件),但大型电商退货率会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未来随着监管的加强,退货率不会居高不下,据此,满足收入的4个条件,此时可以在流程c实现对收入的确认。
在互联网时代,因为现金流的重要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互联网按款项收讫作为收入确认更加稳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会在实操中会有不合理一面,但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能违背,故大家在实操中灵活运用。但不论是先付款后发货还是收验货后再付款均需要以买家验货作为基本前提条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本课件以发出货物且实际收到款项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
3.收入的账务处理
买家先预付货款情形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预收账款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验货合格后确认收入实现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 -运费(快递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买家先收验货再付款情形
买家提交订单时,无需做账务处理
卖家发货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买家验货合格后且平台将货款划拨至卖家账户确认收入实现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 -运费(快递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4.账务处理应注意的事项
电商模式下资金不是直接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而是多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如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购货,然后商家发货,经购货方确认后,通知支付宝付款,所以不用银行存款,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电子商务一般不会出现交易成功但拖欠货款甚至不能收回的情况,因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存在就是为了规避卖方付款后无法收到货物的风险及卖方发货后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由此看来,没有必要继续设置“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账户。
电子商务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代收的快递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3)B2B模式会计核算要点
2.会员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注册为B2B网站会员后,每年要交纳一定的会员费,才能享受网络平台的服务,目前会员费已成为B2B网站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广告费其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875号)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按一年交,那么享受一年的服务就按照12月收益期分摊会员费收入。
会员费如果确认收入的话、如收取一年的会员费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贷:预收账款
按月分均匀分摊收入时候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会员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
根据营改增条例规定,确定的会员费收入属于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当然对充值消费用而办理的VIP会员卡(储值卡等),与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不同,在充值时候不确认收入,在消费时确认收入交纳增值税。
对于一次性收取的跨期会员费并且一次性全额开票会员费,需在会计核算中将会员期分期确认收入,如跨年度会员,按照服务期分摊确认收入,不受一次性开票影响,但税法要求开票后全额交税。
增值税及附加税一次性申报,全额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会计上收入按权责发生制按期确认: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加盟费的账务处理
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具体应包括:品牌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品牌管理费。大部分电商加盟费都是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12号令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特权使用人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加盟费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一种,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请注意应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是逐年确认收入。
当然会计处理上为实现收入配比可按照权责发生制按合同期限分期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劳务司编写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手册(第二版)范围的规定,向加盟商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属于转让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缴纳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详见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那么就和512号令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的处理一致。
4.广告收入账务处理
网络广告是门户网站的主要盈利来源,同时也是B2B电子商务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一般网络公司广告根据其在首页位置及广告类型来收费。主要有有弹出广告、漂浮广告、BANNER广告、文字广告等多种表现形式可供用户选择。
无论以何种形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要求: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根据营改增条例规定,互联网广告属于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类的广告服务,对应税服务按6%交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竞价排名费收取的账务处理
网站一般根据会员交费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排名顺序,广告主的付款将会被存入业主所注册的竞价排名账号中,当有潜在客户通过竞价排名点击访问业主的网站后,网站会从你的账号中扣除相应费用。目前百度确定的每一次点击价格=(下一名出价× 下一名关键词质量度)/当前关键词质量度+0.01元。
如果多家网站同时竞买一个关键字,则搜索结果按照每次点击竞价的高低来排序。
从商家的营销目的应该属于广告推广,但“魏则西事件” 国家工商总局作为监管主体,迟迟没有给出说法。百度推广算不算广告,是否受到《广告法》监管?
百度竞价按点击收费,是否属于广告目前争议很大,百度本身对客户开具的发票是技术服务费而不是广告费。百2015年年报中提醒:如果政府将竞价排名归类为广告,百度的有效税率将因此上升,且将可能被要求支付所拖欠的税款。
竞价排名并不是直接的广告推送,实际上达到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推广、介绍的效果,而且是对搜索者的强制推介,完全符合‘百度百科’中关于‘广告行为’的定义。若按广告费性质确认收入,则账务理同广告费收入处理一样,在此不必赘述。
6.商务合作收取服务费的账务处理
商务合作通常是网络广告联盟,亚马逊、百度联盟、谷歌联盟等都有广告联盟。譬如百度的搜索框合作推广,合作伙伴将搜索框投放到自己网站上任一网页为百度搜索带去流量;通过流量百度可以从百度推广广告主身上赚到钱;然后将百度将钱再按比例分给合作伙伴。
譬如,用户通过你网站上合作的百度搜索框,当次浏览给百度带来了100元的收入,你的分成收入就是100*30%。
对广告业主收取的服务费,会计核算上可认为百度是总包方,而合作方是分包方,总包收广告投放业主的广告推广费,百度再分给百度联盟的合作伙伴(相当于分包方),总包方对收取客户的费用全额开票,联盟伙伴即分包方收到分成佣金给总包方开具发票,总包方按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确认应税销售额。收取的业主广告费依然按现代服务业广告服务交纳增值税。
收取广告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给联盟伙伴服务分成时候(取得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7.按效果付费账务处理
传统的B2B网站往往接纳会员收费模式只有收费会员登录后才可获取其他会员宣布的商业信息,区别于传统的会员包年付费模式,按效果付费模式:按每笔订单实际交易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佣金,会员不需要交纳年费,就可以享受网站提供的全年服务,只在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收取费用,因此按年收费模式越来越受到以伊西威威(ECVV)为代表的按效果付费平台的冲击。
电商不用冒着高额广告费投资收不回来”的风险,零投入就可享受推广服务。百度推广就是按效果付费。企业只要向百度CPA平台上投放广告代码,这个平台就会加入效果监测代码,并将之发送至百度的众多家联盟伙伴中。
然后把这个购物网站的图片或文字链接(也就是广告)放到其他网站上,为你的产品做推广。一旦从特定网站引来的用户在你的销售页面上产生了实际购买,你就要根据订单总金额和事先协议好的佣金比例,给该网站一定的销售提成作为报酬。收取的广告费=订单金额*提成比例
CPL(CostPerLeads):以搜集潜在客户名单多少来收费;开展行销就有了量化的依据,收取的广告费=实际行为个数*每个行为约定的金额,譬如在线客服聊天留下客户手机为一个有效60-80元。
CPA(Cost Per Action),收取的广告费=实际行为个数*每个行为约定的金额。上述付费模式均是按效果付费的模式,本质上收入来源都是收取的广告收入,就按前述所说的广告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在此不必赘述。
4)O2O模式会计核算要点
O2O 会计核算主体主要有
商家、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信任认证提供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等)、O2O运营商(O2O运营商成为连接消费者、商家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纽带,为网上交易各方提供专业的服务,能为用户提高便捷优惠服务提高粘性,给商家提供信息资源和营销策划)。
2.O2O模式账务收入处理的关键
O2O一般有做口碑、做预约的和全消费链的模式,2015年后,线下服务商家自主触网、自营线上店铺的能力和习惯明显提升,O2O真正进入了线上线下双重渠道3.0,下面就以自营O2O消费链模式讲一下账务处理要点:
一般都有自有分布实体网店销售商品,通过客户扫描发布在网店的二维码实现消费购买。有自己的物流服务,实体店附近消费者可到店提取包裹。收入包括两方面,一个是销售商品,一个是提供物流服务,销售商品和提供物流服务的收入确认条件略有不同,根据准则规定分别讨论销售商品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自有网店销售商品进行线下销售体验服务中,“电商的Offline(线下)环节只是Online(线上)环节的顾客接触面的扩充,通过扩大销售商品展示和体验,增强所销售商品宣传力度。在消费者选择好商品且线上支付货款后,网店自己组织商品装箱、运输,在从消费者下单到货物运输,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都由网店承担,此时商品的风险报酬并未相应转移。
在商品已交付且消费者满意签收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相应商品成本包括进货成本、包装成本、运输成本等才能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在某些商品承诺7天或者更长时间无条件免费退货时,应在退货期满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按网站商品标明的价格或享受折扣后的价格,也就是按消费者付款金额入账。
3.收入账务处理
客户在线支付并收到第三方划转货款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财务费用 –佣金及手续费
贷:预收账款
自营实体店有现成商品时候客户提货在7天内无退款
(附有7天内无条件退款)时候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 -运费(快递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若自营实体店无现成商品时候有电商调拨时候,客户提货在7天内无退款(附有7天内无条件退款)时候确认收入调拨发货(商家自营店若是非独立核算存货纳入电商总体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买家验货提货后在7天内无退货时候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 -运费(快递费)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销售成本的核算
O2O自营电商的销售成本主要是就物流成本,即在货物的配送过程中,如分拣、包装、搬运装卸、运输、流通加工等各个活动中所支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
借:主营业务成本—装卸、分拣费
主营业务成本—搬运费
其他业务成本—包装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包装物(随货物一起出售单独计价)
原材料 —材料燃料等
注:随货物一起出售不单独计价计入销售费用
5)电商团购账务处理
1.收入的确认方法
2.团购模式的财务核算
1.收入的确认方法
企业团购收入是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还是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呢?而应该先确认为团购企业未赚得的收入,即要确认为团购企业的负债,直到消费者在团购有效期内消费后再确认为团购企业的收入。
网上团购企业比传统企业有更大可能高估收入,网上团购等虚拟经济对会计环境产生了显著影响,并对会计准则产生影响,尤其是对企业收入确认准则产生影响,因此制定与网上团购等虚拟经济相关的收入确认标准就显得无比重要。网上团购一般都有一个消费有效期,消费者应在团购有效期内进行消费,超过团购有效期,此团购券无效。
2.团购模式的账务核算
其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就是佣金与提成例1:A电商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团购网站折价出售电器1 000台,单位售价为2 000元(含税价),单位成本1 500元,双方约定的佣金为货款的0.3%,团购活动期间销售920台。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第三方支付平台按货款的0.05%收取手续费。 B团购网站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发出,支付物流费用200元。
B团购网的账务处理:
B团购网站收到客户线上付款时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的货款时候,根据成功的订单汇总
借:其他货币资金-代收款 1 839 080,
财务费用 920(2 000×920×0.05%);
贷:其他应付款——A企业 1 840 000
电器商品运送到购物者验收确认后,B团购网站向A企业支付货款,同时扣除0.3%的佣金, B团购网站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A企业 1 8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207.55(2 000×920×0.3%/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2.45
(5520/1.06×0.06)
银行存款 1 834 480
若以现金支付物流公司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200
贷:库存现金 200
注:团购网站(一般纳税人)利用其网络平台发布商家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实质上是文化
创意服务类下的广告服务,应按适用税率6%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团购网站因提供广告服务而收取的佣金应按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A电商的账务核算:
A企业与团购网站为结算时候
借:银行存款 1 834 480
销售费用 5 207.55(2 000×920×0.3%/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2.45
贷:预收账款——B网站 1 840 000
客户确认收货后,可作销售处理
借:预收账款——B网站 1 8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2 649.57[2 000×92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 350.43
银行存款 1 834 48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 380 000
贷:库存商品 1 380 000(920×1 500)
6)自营电商兼营和混合销售账务处理
1.增值税业务如何处理
自营电商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自营电商在销售应税货物的同时又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如销售货物同时运输货物发生的运输费及发生的货物装卸搬运费、其他杂费,仓储服务,快递的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等,这些行为属于混合销售,适用销售货物17%的增值税税率。(注:运输费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而其他的则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电商对于这些不同税率的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
2.相关财税政策依据
相关政策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账务处理
某电商(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钢材销售、物流运输、设备、仓储租赁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年6月销售200吨钢材给B公司,不含税售价2200元/吨,货物由A公司物流运输至B公司,运费129.87元/吨;当月又出租车辆(有形动产)给C物流公司收入50000元;公司出租仓库10000元,业务发生在全面营改增之后,销售钢材同时负责运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运费按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出租车辆和和出租仓库出租则属于兼营行为。
增值税应税收入=(2200+129.87)÷1.17×200+50000÷1.17+10000÷1.11=513944.0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200×17%+129.87÷1.17×200×17%+50000÷1.17×17%+10000÷1.11×11%=86829.95元
7)电子商务促销的几种模式核算
7.1 优惠券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7.2 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7.3 商家赠送红包的会计处理
7.4 买一赠一及混合打包的核算
7.5 商家给客户试用商品的账务处理
7.6 电商积分促销的账务处理
7.7 销售返点的账务处理
1.优惠券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优惠券活动目前是互联网电商常见的营销模式。优惠券活动是网站给予客户的优惠协议,是吸引消费者再次消费的营销策略,顾客凭借优惠券,可获取相当于优惠券金额的价值减,如京东的电子优惠券“满100减10”
电商一旦赠送客户优惠券即承担了下次客户消费能够享受抵减货款的义务,该义务很可能(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导致企业发生类似于折扣的支出,金额也能可靠计量。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预计负债是因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而赠送消费券满足这三个条件应确认预计负债。
例:假设A电商向550名消费者发放了价值2元的优惠券,供下一次团购电器时使用。有500名消费者使用了消费券,假设未使用的不予退回
A 电商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1100
贷:预计负债 1100
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时
借:预计负债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0[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0
收回未使用的优惠券时候,
借:预计负债 100
贷:销售费用 100
2.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会计和税法处理方式一致。如“满3000减100”,实际上是商业折扣,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按扣除折扣后的净额作为销售额,否则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举例:某电商向买家销售A商品单位原价为1000元,为了扩大A商品的销售量,卖家给予商业折扣10%,即单位现价为900元。目前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769.23[9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77 (769.23×17%)
3.商家赠送红包的会计处理
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按其金额授予买家一定数额的促销红包。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奖励积分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核算。
因此与红包相关的部分收入应予以递延,待买家实际使用时再确认。发行红包消耗的第三方支付账户里的资金在交易之前和交易正在进行中都会被冻结。
借:其他货币资金—红包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递延收益
买家兑换红包换取商品和服务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第三方解冻与所兑换红包相关的金额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红包
不附条件的红包赠送
红包在未兑换前,由于在发放红包券时,企业还没有对外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做预计负债核算。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当期消费者实际消费了红包,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买一赠一及混合打包的核算
“买一赠一”活动中赠送的商品,实质上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赠送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也不属于捐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该项规定虽然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增值税,但依据立法的统一性精神,可以确定买赠行为并不属于无偿赠送,赠品是商品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行为,不能按照无偿赠送处理。
不属于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买一赠一”对赠品的税务处理,不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均不予以单独征税。例:某食品品牌公司天猫专卖店对某一干货食品进行“买五赠一”的促销活动,该食品单价为120元,某买家购买5件商品并获赠1件商品。
账务处理:
按照公允价值比例确认每件商品单价100元,该食品公司应当按照100元确认每件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6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8 (600÷1.17×0.17)
搭配销售情况下收入确认会计处理,搭配套餐是将几种商品结合在一起设置成套餐来销售,旨在让买家一次性购买更多商品,可依照成本的分摊方法来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例:某电商为增加甲商品的销量,将其与热销的乙商品搭配销售,销售总价为350元,单独购买甲、乙商品的价格分别为250元和150元。
甲商品分摊的销售收入等于
350×250/(250+150)/1.17=186.97(元);
乙商品分摊的销售收入等于
350×150/(250+150)/1.17=112.18(元);
借:银行存款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 186.97
主营业务收入——乙商品 112.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299.15×0.17)
5.商家给客户试用商品的账务处理
很多商家为推销商品规定用户只需支付邮费,即可立即成功申领试用品。可试用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按照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828号)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若不视同销售,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因此, 卖家将商品赠送给消费者试用,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例、商家为扩大销售进行A商品的付邮试用活动,售价10元,成本5元,发放50试用名额。活动结束后,50位消费者试用商品通过支付平台支付邮费共计500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823
贷:库存商品 250
银行存款 500(付给快递公司的快递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视同销售)
待消费者收到商品时,验收无误后,第三方支付将邮费划拨给商家(邮费暂被第三方托管)
借:其他货币资金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费 427(5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
6.电商积分促销的账务处理
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这样的理解,销售价款是应包含赠送的礼品,即积分送礼品,不属于无偿赠送,故赠送礼品时也不视同销售(不征销项税),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也不另外视同销售处理。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另作处理。
会计处理:每次销售送积分,按照本次积分与可兑换奖励积分的比例,对礼品市场价进行分配计算递延收益。
例如,销售满117元(含税),赠送积分10分,积分满50分送46.8元奖品(含税)。若销售117元,本次送积分10分,则折合人民币10/50*(46.8/1.17)=10/50*40=8(元)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2
递延收益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注意
应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购货返积分不论在“积分奖励”环节还是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都应是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同时应在积分奖励环节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若顾客积分达50分,取得礼品时,
借:递延收益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借:主营业务成本(奖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奖品成本)
若积分失效将递延收益余额,结转至营业外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注:积分兑换若非指定性,如可在平台上兑换别的商家商品,由于递延收益无确定转销对象,故该类积分账务处理不适合递延收益法。
收取货款时,积分兑换的价款相当于冲减对客户的应收款,并计入电商的销售费用,积分划转到交易平台“积分”账户,并作销售费用处理。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客户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奖励积分销售收取或应收的货款应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所得税,即企业按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这一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与会计核算的“递延税款”账户间形成了时间性差异,需在汇缴企业所得税时对此项进行纳税调整。例如前例商场,年末“递延收益”账面余额为245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5%,则该企业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为61.25万元。
前期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37.5万元,因此本期应计提23.7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3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37 500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品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销售返点的账务处理
在实操中为商家方便起见可将销售返点作为折扣处理,随商品在一张发票显示折扣。举例:电商销售 A商品售卖为100元,成本为80。用户购买商品A在消费成功后可享受网站的返现1元Q币,用于购买其他商品。
商家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 99
贷:主营业务收入 84.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8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个人因购物取得的返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采购成本的账务处理
电商自营中采购的各类商品核算,采购成本包括商品成本和运杂费等费用
(1)采购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营改增前:运输费可以抵扣,杂费中的装卸搬运费和保险费是不能抵扣的。
营改増后:运输费、装卸搬运和仓储都列入营改増范围。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建设基金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11%税额抵扣。
企业单独开具的装卸搬运费、仓储费及保险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金额6%的税额抵扣。
举例:丙公司为电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货物品,货物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由其他承运者通过陆路运输,支付运费1500元、建设基金140元以及装卸费等其他杂费300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符合税法规定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借:库存商品 201747.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192.25
贷:银行存款 235940
注:抵扣的进项税= [200000×17%+(1500+140+300)÷(1+11%)×11%]
9)自营电商的主要成本账务处理
(1)网站的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平台域名、网站程序、平台服务器等购买费用以及平台APP开发建设成本和相关安全认证费用。
(2)人力成本。人力成本是一家互联网公司主要成本。包括技术、美工、设计、测试、产品、客服等基础的人力花费。
(3)租金成本。即门面、场地生产办公等租金支付成本。目前租金居高不下,且不断上涨,成为电商又一重要支出。
(4)获客成本。获客成本主要包括获得真实投资用户的各项成本,目前线上活动的转化率非常低,浏览量上百万级,可能只能带来几千人的注册,有效用户可能仅仅才数百人,但每个点击都会带来成本,因此线上的成本水涨船高。
1.网站的建设成本的账务处理
购买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时候: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购买软件时候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后期软件维护和保养时候,按收益期予以费用化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注意:支付信息传输费用、入网费和服务费,即向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ASP支付的网络使用费(取决于交易流量)、EDI协会会费、网上开账户的电子支付的服务费等均要进费用并按使用期限均匀摊销。
2.人力成本的账务处理
按受益对象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3.租金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4.获客成本的账务处理
包括CPC或CPM、CPA
CPC,每点击成本。互联网流量的转化率(点击到付费)一般在下降到了千分之一以下。如一千个点击,才有可能带来一个用户。按平均点击成本0.5元,单个用户获取成本为=0.5/转化率=500元。 CPC是就每一次广告被用户点击的成本。当我们打开网页,弹出许多广告,在广告上一点击,广告商就要为此支付相应的广告费,如百度的竞价推广。
CPM(千人成本),若一个广告推广单价是1元/CPM的话,即每一千个人次看到广告推广的话就收1元,如此类推,10000人次访问的主页就是10元。每CPM价格,要根据浏览人数确定,每千人成本按访问人次收费已经成为网络广告的惯例。
CPA按效果付费, 每行动成本。按广告投放实际效果,即按回应的有效问卷或订单来计费,而不限广告投放量。
不论按何种方式计费,本质上都是为广告推广而发生的支出,是通过网络媒体的形式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及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广告性开支的,应计入广告费核算,否则应计入业务宣传费。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
10)网站资产的如何确认,费用化和资本化是如何界定的?
经过研发而形成的互联网电商的产品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呢?
新准则的规定,新《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有关条件(5个条件,具体可参照准则)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确认为无形资产。互联网确认的无形资产按照产品的受益期进行分摊收益期,建议收益期可按互联网产品的一般寿命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确定,以确保成本和收入互相匹配。很多互联网产品是虚拟产品,开发出后需要后期维护的流量成本,应予以费用化。
四、互联网电子商务目前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空缺
目前,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尤其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这将导致电商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可比性和一致性,尤其是电商业务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受到的影响就更大。在电子商务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报表编制及会计档案保管等规定依然是空白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2.电商财务软件的应用问题
目前很多电子商务公司存在同时使用电子商务ERP软件、财务软件、网络平台中的存货管理软件的情况,建议实现三账合一,并与实物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否则很容易导致存货管理不实,以及收入和成本核算不准确的情况发生。同时,建议电子商务ERP软件供应商增强其财务模块功能,升级版本,使之能与网络系统数据即时对接。
3.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O2O模式的核心在于在线支付,即消费者将费用支付给互联网平台,由互联网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按一定比率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将剩余金额支付给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例如,张三向网络平台在线支付费用1000元并接受了李四依靠平台线下提供的服务,网络平台收款并给予李四一定的提成,假若按照收到款项金额20%的比例扣除平台服务费200元后,将剩余部分800元交给李四。
网络平台在这项业务中承担了业务中介的角色,其取得的平台使用费属于居间中介收入,但是目前的网络平台的发票开具实务操作与其经营业态并不相符。实务操作中,因为消费者将全部费用在网上支付给网络平台,因此消费者会要求网络平台就收取的费用全额开具发票,例如张三向平台支付费用,因此要求平台向其开具价税合计为1000元的发票,但这样操作与实际交易不符:
一是网络平台本身不是实际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因此由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全额开具发票存在发票流向与货物或服务流向不一致的问题;二是目前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交易品名通常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一致,存在未如实开具发票的问题。三是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全额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居间中介不符,有违法之嫌。
基于O2O平台发生的交易中,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是商品或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而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全额开具发票会导致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无需开具发票,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思路下,这将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隐瞒营业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平台向张三开具发票,则实际提供服务的李四无需开票,就可能隐瞒申报此项收入。“营改增”全面推行后,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开具何种发票都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网络平台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李四支付资金而不能从李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出现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情况,造成网络平台税负过重的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的涉税风险,网络平台有必要改变目前向消费者全额开票的操作方式。
鉴于电子发票尚未普及,而O2O平台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很多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要求其直接向消费者开票并不现实,因此建议网络平台可以采用税局代开发票的方式,即在消费者支付费用时,就费用全额代替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诸如李四代开发票;在扣除平台服务费并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支付剩余费用时,就平台服务费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譬如李四开具发票,同时代扣代缴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例如,前例中的网络平台可以代李四向张三据实开具1000元全额发票,在向李四支付剩余费用时再根据扣减的平台服务费200元由网络平台向李四开具发票。这样可以确保防止发生违规开具发票的涉税风险;且网络平台将只就平台服务费这一增值服务缴纳增值税,符合现代服务业就服务这块交纳税款,如果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是企业,则由其自行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网络平台不再承担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4.电商刷单很常见,属于违法,存在财税风险
目前不少电商尤其是新商户为提高店铺的销售排名、店铺好评等目的都普遍存在刷单现象,替人刷单者需事先垫付所刷商品全部金额,之后卖家再以其他方式返还本金及支付相应酬金。也有是自己购买自己的产品虚增交易量,虚增收入,给单位带来很大财税隐患。很多电商刷单后发空包,甚至串通快递买单号。单位财务做账不反映刷单交易,这样做会带来哪些财税风险呢?
大家知道,电商之所以难以监控,在于其隐蔽性,信息难以获取,有的电商不进行注册登记,尤其是个人电商,几乎完全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税务机关束手无策。还有的电商隐瞒网上销售收入。随着“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全面推开,这些问题将有可能被解决。网上刷单其实质是无真实成交的交易,是一种虚假交易。部分卖家一是为了提高网店信用度,二是为了得到开具虚假发票的返点,其中的虚开发票犯罪值得警惕。社会上还存在以刷单为名进行钱财诈骗,带来极大的不良信用风气,实际上是对电商总体信用的破坏,不利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目前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与不少电商平台达成协议,可以从电商平台获取电商(包括个人)交易记录。有些电商(包括个人)刷单,结果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实际销售收入征税,岂不自讨苦吃。
“三证合一”后,每个企业被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终身的身份证号码。据媒体报道,我国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规定,企业在网上注册店铺必须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网页明显位置显示;就个人来说,其身份证号码就是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要在注册店铺时登记,并在网页上显示。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在网上开设店铺的信息都会被税务机关掌握,电商(包括个人)不开发票、不纳税经营的情况将会置于税务监管之下。
五、政策解析及延展知识
政策解析及延展知识
网络分销
随着互联网营销模式的不断创新,网络分销最近十分兴起。对于是厂商、品牌商来说,最大的敌人是库存,由于厂商无法与消费者直接接触,只有分销商才最了解顾客的购买习惯和顾客需求,很多电商通过在网上建立产品分销体系,通过网络把商品分销到全国各地,网络分销可以分为“代理”、“代销”、“批发”、“加盟”四种形式。目前最火爆的属于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微信分销。微盟构建的基于微信生态的SDP分销系统可以整合传统分销体系,帮助传统企业搭建新一代微商分销体系。
微信分销
目前主要有三级分销微信,三级分销最核心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无限裂变的圈子理论。分销商可以无限裂变,然后你可以享受下线卖产品的佣金。微信三级分销,只要下级在发放的专属二维码在商城消费,上级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这佣金是商城通过降低自己利润空间向推荐者发放的报酬。
也就是每一个分销商的下级分销商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
譬如ABC举例:用户A商城链接给用户B,用户B然后再分享给了用户C,接着用户C分享给用户D,假设用户D这里有消费了,则ABC三个人全部都能拿到返利的佣金,分销商可以无限裂变。
微信分销在手段和佣金中的风险
从支付手段来看,微信支付是属于一级结算机构,消费者消费的钱直接由微信支付,通过微信支付第三方支付划拨到到商家是合法的,但是商家需要二次分发结算到帮助推广三级分销的佣金提成,这个属于依附于微信支付的二清结算机构属于非法形式运营金融,因为没有支付牌照,是央行不允许的,所以目前该模式存在很大风险,财务人员应及时规避风险。
从高额返佣来看,因为分佣的钱是从商家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在三级分销中佣金比例超过50%就会导致商家亏损。目前还存在5级或更多级的分销,若分佣比例居高不下,则存在传销欺诈的可能,因此财务人员应从财务分析的角度阐明存在的风险。
今年4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就拟成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该平台被业界称为“网联”,与银联功能相似,支付宝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都参与了网联的商讨。目前正在央行走内部程序。“网联”主要针对持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以后第三方支付公司都要通过“网联”进行清算。央行之所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如此严苛的主要原因是第三方支付体系是一个完全封闭的自体系,央行一直以来无法监管该体系内的资金安全。
2.互联网电商的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主体和投资行为带来的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即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为为基本特点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时代。会计所处的环境发生了相当大的改变,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出现,由于科技的发展,一些虚拟公司出现突破了企业在组织形式上的有形界限,这些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整合以便最大限度的利用企业的优势资源。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基于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这种交易可以细分为国际间的企业交易、国内企业之间的交易以及企业同最终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企业投资主体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企业所有者是指那些以货币资金、实物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者。
而在信息时代,企业的所有者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知识资本投入者。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使得世界空间距离大大缩短,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日益紧密,世界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表现更加突出。
3.电子商务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深刻影响
会计假设是根据变化不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所作的合理推论。现行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项假设之上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到来,原有的会计所依据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假设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对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不稳定、多元化)、对持续经营假设(会计主体极不稳定)、对会计分期假设(业务即时完成核算主体随时变化)、对货币计量假设(非货币计量及电子货币的出现)都有深远的影响。
传统的财会软件都是按以上会计假设、模拟手工做账系统开发的核算软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已无法完全满足现代化管理需要,需要基于电子商务开发提升财务软件的适用性,目前用友金蝶等知名软件企业都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财务软件,显然适应了电商发展需要。未来财务会计核算的电子化、无纸化将成为趋势。
以电子化为表现现形式的电子发票、电子底账、电子档案、电子签章等取代现有的有形账簿、原始单据、凭证等,网上认证、网络信息即时安全保护等将成为未来日常工作的重要行为。依靠大数据共享资源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将成为未来财务分析的主流,会计核算分析的方式和会计的职能都会发生重大的变革,财务会计将在不断创新的互联网时代面临更多的挑战。
六、互联网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安排,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
公告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受票企业可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
同时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开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我国2016年将实现所有发票的网络化运行,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底账实时采集、存储、查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采取以上举措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将显著提高征管能力,也将为电商征税清除技术障碍。
今后,纳税人也可以享有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的便利,系统会在收到开票信息的次日,自动归集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信息,在办公室纳税人都可以看见谁给自己开了发票,并应用电子底账系统,轻点鼠标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不用再费尽力气扫描认证了,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2.财务人员如何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中规定,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与现有的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等流程一致。
纳税人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单机版或服务器版开具电子发票。电商等用票量大的企业可选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以满足企业大量集中开票需求;发票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完成电子发票开具及电子数据生成。
3.使用电子发票的好处有哪些?
3.1对于开票企业
(1)不需要印制纸质发票,可远程领取电子发票、不需要打印、邮寄,从而能大幅降低纳税人在发票上的成本。
(2)对电商行业而言,还解决了货票分离模式带来的发票开具、邮寄的额外负担问题。
(3)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大大提升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4)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开具更简便易行,避免消费者因丢失纸质发票产生退货或者售后维修的纠纷。
(5)电子发票在保管、查询、调阅时更加方便,能及时提供企业经营者决策支持。
3.2 对于受票企业或消费者
(1)在交易的同时取得电子发票并进行查验,降低收到假发票的风险。
(2)方便保存、使用发票,随时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下载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
(3)发票随用随打印,对打印机和纸张没有限制,对打印次数没有限制,不用再担心发票丢失影响维权或报销。
(4)可报销、可入账,省去了传统纸质凭证入账的环节,提升受票企业财务人员工作效率。
4.在支付宝和微信京东商城消费如何取得电子发票?
用户在支付宝消费后,在支付宝后台依次自客户服务、大厅自助服务到电子凭证选项中可以申请电子发票。
用户在微信上消费后,可点击“支付并开票”,系统会生成一张电子发票。而微信的扫一扫、卡包功能可以实现电子发票的收纳和归集,微信企业号功能则能实现电子发票后续的财务流转、报销、入账等功能。
京东商城自我的订单、订单详情到下载电子发票中可以取得电子发票。
目前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可以取得电子发票。
5.举例说明电子发票如何做记账凭证附件
下面用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展示:
(1)使用用友云报销app登陆,我的报销中,选择电子发票
(2)进入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本次需要报销的电子发票进行费用报销
(3)查看电子发票
(4)下载电子发票,选择电子发票提交推送到企业后台报销系统和账务系统
6.企业现有的财务软件如何对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装了用友的总账系统,固定资产系统,能直接接入端口,需要安装配套的软件吗?如果财务系统是非用友系统可以接口吗?用友目前除了与阿里、百望电子、腾讯、航天信息等等技术伙伴及CA认证等伙伴建立合作外,同时将大型企业客户作为生态重要环节纳入其中。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仅已经对接了阿里电商平台及腾讯企业号,未来将接入更多电商、自建平台及第三方服务平台。
支持企业从多种平台上取得电子发票,通过报销和采购模块进入到企业内部入账。对于使用用友产品的大量客户,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提供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了企业商业数据以电子发票为媒介,通过销售、采购、报销、入账等企业经营流程,在企业与企业间的自由流转;针对非用友产品用户,该平台提供了标准API接口,通过接口为企业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只要升级原有系统就可免费接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电子发票平台发票无需纸质打印。
领票手续简化,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大幅度降低企业发票开具成本;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开具更简便易行,避免消费者因丢失纸质发票产生退货或者售后维修的纠纷,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大大提升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与企业财务或是ERP系统衔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一体化管理;非用友的财务系统只要原厂商升级系统支持用友接口也可对接用友电子发票系统。
七、互联网电子商务会计核算中常见疑难解析
开发出一个电商类的平台,是一项无形资产吗?
网络平台全部进无形资产有些不妥。服务器进固定资产,域名、php、.net\java等软件开发具有内涵价值的进无形资产,网络研究阶段走研发支出的费用化科目,开发阶段的材料、人工和软件购买及开发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后走无形资产,储存空间租赁费用不进无形资产核算。需要按不同时段确定,早期内容提供、美工、客服等费用与日常管理人员费用无异,后期软件价值开发和架构设计及高端IT人才人工费用可以进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软件、合并商誉、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配方等域名也是属于与企业相随的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另外公益网站就不是无形资产,因为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资产是可以带来利益的,并且能可靠计量的。
2.虚拟财产如何了解?
虚拟财产,指的是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具备现实交易价值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运用的数据资料,如点币、QQ号、虚拟货币(Q币、游戏元宝等),虚拟装备、虚拟宠物等。实质上虚拟财产是一段计算机代码。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所谓网络,即“将相关信息设备经由一定方式的软硬件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分享、资源共享的目的”。
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幻、假象的。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是指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排他性。这正是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前提。
虚拟财产中的虚拟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譬如Q币,虽然都是有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支付功能,但电子货币必须以现实货币为基础,不具有独立于现实货币的价值,因此,电子货币就不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电商一项重要财产,2011年出台了《虚拟财产保护法》,该法律出台,虚拟财产正式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会更加安全,交易会更加完善。
随着一项新兴商品的出现,相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会计准则对此没有相关的指导意见,由于没有“虚拟财产”这个会计科目,如何界定目前仍处学术讨论中。在实操中可以暂时类似于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参照交易性融资产中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核算的处理办法核算。
3.没有行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细则的情况下如何参照一般的会计准则做出符合自身企业实际的会计核算方法并能规避财税风险?
虽然互联网电商是新生事物,细分行业众多,且无行业会计准则指导和参考,但是财务人员并非无所适从,完全可以依照现有的一般行业会计准则和糅合参照其他细分行业的会计准则和核算办法进行核算,虽然不尽全面甚至有待商榷和研讨,但只要与财税法规和一般行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不冲突和抵触,会计人员依然能施展自己的会计业务处理能力,通过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一定会摸索出符合企业实际的会计核算方法。
譬如专车服务公司,通常是网络公司信息服务业充当平台,属于现代服务业,但在实际中用户叫一辆专车,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司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的是租赁。
公司和劳务公司,专车平台只是把供需撮合到一起,既有交通运输业、劳务派遣又有信息服务,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有多个参与方,涉及不同行业,这要求财务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行业会计准则或指导办法,并且不断了解关心新的政策,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很多经济业务可以完全按一般会计准则,只要财务人员多思考多学习多借鉴,在熟知多种行业(因为互联网经常跨界经营)的会计核算办法后才能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对症下药式的账户处理,才能在遵守一般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基础上有效规避财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