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车辆订购合同
甲方: 乙 方:
地址: 地 址:
电话: 身份证号:
传真: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因车辆购销事宜,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以利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安排通过合法途径向乙双方提供如下产品:
产品名称及型号 |
颜色 |
数量(辆) |
车身价 |
总金额 |
购车方式 |
车身款合计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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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备注:具体条款:
一、 交货地点与方式:由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车。
预计交车日: 年 月 日之前
乙方将车款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待甲方确认车款全额到帐后,乙方即可在约定日期提车。
二、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上述定金,余款在预计交车日之前乙方将车款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待甲方确认车款全额到帐后,乙方即可在约定日期提车。
三、车辆配备:详见附件(附件共壹张)。
四、车价以提车时厂公布的价格为准。车价不包含: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报牌杂费等。
五、车辆验收标准:乙方按新车标准在提车时一并验收。
六、甲方车辆到店通知客户三天内付款提车,乙方逾期未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定金,车辆另行分配。
七、保修:该车乙方从提车之日起享有贰年不计里程数之车辆保修服务,保修范围以当时梅赛德斯-奔驰公司全球保修范围为准。该车须定期在特许的梅赛德斯-奔驰服务中心进行维修或保养,唯此才可以确保该车的有效保修要求不受影响,如果车辆在保修期内所规定的维修或保养工作未能定期或及时在特许的梅赛德斯-奔驰服务中心进行,保修要求的有效与否只能经制造商检查后方可决定。
八、甲乙双方交车后,根据海关工作进度由甲方提供如下单据:进口货物证明书、商检单、汽车销售发票之原件。如果乙方购买车辆为国产车,则由甲方提供货物合格证,商检单、汽车销售发票之原件。
九、其他条款:
1. 乙方未付清全部车款前,甲方拥有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处分权。
2. 卖方应于交货日期内将车辆提交买方,但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交货期,买方不得拒绝收货。
3.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由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共计壹页。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由甲方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署(盖章): 乙方代表签署(盖章):
销售经理: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