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出口企业依法经营自查表 | ||||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的要求,对本企业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经营情况自查如下: | ||||
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列七种情况 | 有无存在此类情况 | 出口货物金额(美元) | 退税额 | 是否办理退税申报 |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 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 ||||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 (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 ||||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 议)的; | ||||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 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 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 ||||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 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 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 成不退税责任的; | ||||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 义出口的; | ||||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合计 | ||||
填报人:(签名)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 |